呼和浩特市祥生東方樾項目/鄔琦峰攝
12月10日,「中國房地產百強企業」祥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開發的祥生東方樾項目正式交付。
雖然比原定交房日期晚了一個多月,但作為「祥生城」的首個項目,「東方樾」無疑讓前來收房的業主們充滿了期待。
然而,當收房業主走進樓宇的一霎那,那顆激動的心卻似被一盆冷水潑下。自此,圍繞著祥生東方樾項目的種種問題,業主們開始了維權之旅。
門、窗、玻璃等材質與最初宣傳展示的樣品不同
又現貨不對板 業主質疑祥生東方樾虛假宣傳
窗戶、玻璃、防盜門、門鎖、入戶門庭……說起這次的收房經歷,業主王先生有頗多不滿。
「目前,我們能看到的東西幾乎沒有和樣板間對得上的,不是外觀有差距就是品牌被替換。此外根據沙盤展示和銷售宣傳,19號樓、21號樓都應該有門庭,但現在卻只有一個頂板。我們在交房前就和工作人員提出過改造門庭的訴求,但卻始終沒有得到正面回復」。王先生表示。
據業主們介紹,他們在買房之前,祥生工作人員曾拿周邊幾個典型項目做過對比,並提出了幾大「祥生特色」,其中包括贈送9平方米面積(包括飄窗面積+陰面小書房設備平台面積等)、公攤平均在百分之十幾,最高不會超過20%,同時承諾房屋有95%的超高得房率……
然而,沖著「特色」購買住宅的業主們在收房時卻驚訝地發現,所謂「祥生特色」均沒有在房屋中得到如是體現。
業主張女士說道:「當初在購買時,祥生的工作人員讓我們放心,說絕對會贈送這9平方米面積,但這部分面積不能在合同中進行體現,否則會通不過驗收,然而在收房時我們才發現,目前大多數房子都沒有足額贈送面積,甚至有的都沒有按照樣板間製作飄窗。」
而針對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的計算,也讓業主們直呼「被騙了」。
以142平方米戶型為例,其套內面積僅為107平方米左右,通過計算可得知其公攤占比至少在25%或以上,這和所謂「祥生特色」中提到的最高不超過20%公攤面積和95%的得房率明顯不符。
同時,還有部分業主提出疑問,因現在套內的107平方米面積是包含飄窗面積及陰面陰面小書房設備平台面積在內的,如此看來,承諾的贈送面積在哪里?
此外,祥生東方樾項目的宣傳語明確:建築外立面採用現代中式的建築立面風格,一樓到三樓採用石磚,四樓以上採用高檔真石漆。然而,現場的業主們卻發現,小區樓棟1-3層沒有體現出來石材外立面製作,全部都被仿真漆取代。
各類問題讓業主頭痛不已
室內設計存在缺陷?祥生回應:去找設計院
除了交房多處和樣板間有所出入外,放置在護欄外的可視門禁、寬度較小的樓道門、嚴重擠占樓道空間的消防栓及不知用途的各類管道等房屋細節也讓眾多業主非常頭疼。
同樣以142平方米戶型舉例,業主認為,根據北方業內建築規範等相關實際施工情況,142平方米戶型采暖系統的地暖管回路數應該不少於6路,但是目前房間內實際只鋪設有4路。
此外,根據樣板間及宣傳單展示,廚房的一側牆體都是可以拆除的,但交房是卻發現該牆面為承重牆。
還有部分業主表示,房屋內部分管道布局不合理,嚴重占用房屋面積,甚至會占用入戶門廳空間,使入戶門廳正常使用尺寸受限,影響後期裝潢的美觀,且無法搬運家具等偏大件物品正常出入,同時,還有部分牆面發生漏水及裂縫情況。
上述問題已經影響了房屋各功能區的正常使用,降低了業主的生活居住品質。面對種種問題,業主們曾提交了問題的匯總聯絡函,然而針對上述問題及整改意見,祥生工作人員卻表示:「設計圖不是我們說了算的,有問題可以去找設計院」。
對於如此回答,業主們均表示不讚同。「從開始看樣板房、樣品到最終付款購房,整個過程祥生的工作人員都在引導我們看亮點看優勢,沒有絲毫行為引導或者語言提示我們注意‘樣板房、樣品展示均為非交付標準’之類的話語。」張女士表示。
業主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
「老帶新」承諾未兌現業主質疑項目未達到交付標準
「從簽了合同開始,我們就喪失了主動權,根據合同顯示,業主如違約,每日需對開發商進行總房款的萬分之五進行賠付,而開發商如違約卻只需要每日按總房款的萬分之一進行賠付,這顯然是不對等的。」業主王先生如此說到。
據了解,因祥生東方樾項目延遲交房,業主們曾和開發企業進上談過違約金的問題,但得到的回復是:不會支付相關違約金,這讓大多數業主都接受不了。
此外,業主王女士提出,當時在購買房屋後,祥生的工作人員曾告訴他,現在有一個「老帶新」的活動,如王女士介紹的客戶認購房屋且成功簽約,則王女士可以獲得5000元現金或購物卡及兩萬元車位抵用券和一年物業管理費。但在王女士介紹朋友買房後,這些承諾卻始終沒能兌現。
還有業主發現,目前,祥生東方樾項目的安防、亮化、綠化、地面車位、充電樁、路面硬化質量等均不理想,同時住宅一樓小院也並未製作分隔,宣傳中承諾的環線七彩跑道也並未鋪設。
目前,房企交房「貨不對板」事件頻發,而導致該問題的根本原因就是某些企業或個人肆意誇大宣傳,利用信息的不對等欺騙購房者。然而,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逐漸規範,這些小動作也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律師意見:如發生貨不對板,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協會法律顧問李文生律師表示,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會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虛假宣傳和承諾進行銷售,《商品房銷售合同》基本為格式合同,其中不乏霸王條款。但消費者可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保護自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如果發生「貨不對板」,開發商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十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解除購房合同,賠償損失。